校外通[2014]1号
各学院、各单位:
自2014年1月1日起,我校将按照财政部、外交部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[2013]516号文件,见附件)核算和报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。具体办法通知如下:
1.我校教职员工、在校学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,在境外停留期限不超过15天(含15天)者,适用本办法。
2.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:国际旅费、国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以及其他费用。
1)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的费用。
2)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出访任务所必须发生的、在出访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。
3)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。
4)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发生的日常伙食费用。
5)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、邮电、网络、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费用。
6)其他费用是指出国签证费、必要的境外保险费、防疫费和国际会议注册费等费用。
3.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,需按照“财行[2013]516号文件”规定的标准编制经费预算使用计划。回国后,根据经费预算使用计划,如实填写皇冠差旅费报销单,并提供相关有效凭据,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算审定后,至计财处报销。核算审定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有效凭据包括:
1)本人填写完整并签字确认的皇冠差旅费报销单、出国任务批件、护照、签证以及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。
2)国际旅费发票及电子行程单。
3)境外住宿、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(境外发票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和金额等)。
4. 伙食费和公杂费将按照“财行[2013]516号”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出国任务批件天数(含抵离国境日)进行核算,由个人包干使用。
5. 对不宜包干使用的出访团组,伙食费和公杂费可由团组负责人统一掌握使用。
6. 出国人员确因航班等原因,超出出国任务批件天数(含抵离国境日)部分,最多增加一天计算费用。
7.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,出国人员不再申请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。
8. 因公赴港澳台交流的人员,其经费核算参照上述办法执行。
附件: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[2013]516号文件)
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办公室)
皇冠
2014年2月24日